资政管〔2024〕1号
资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4年资阳市行政权力事项动态
调整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82号)有关规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对照省委编办印发的《关于同意调整自然资源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3〕45号)等11个文件,组织相关部门结合《资阳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2022年本)》及部门职能职责,对新增、变更、取消事项进行认领、变更或取消调整,形成了《2024年资阳市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清单(第二批)》。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相关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本部门责任清单的调整完善工作(涉密和敏感职责及事项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对外公布,同步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请各县(区)对照《2024年资阳市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清单(第二批)》,于2024年5月底前梳理调整本地区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责任,督促指导本地区部门做好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并对外公布,同步将本地区动态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及责任清单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行政权力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运行一致。联系人:李琳,联系电话:23033116,邮箱:zyssggz@163.com。
附件:2024年资阳市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清单(第二批)
资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附件
2024年资阳市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清单(第二批)
序号 | 对应省直部门 | 当前情况 | 调整 方式 | 调整后情况 | |||||||||||
对应市直部门 | 市级清单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对应市直部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市 | 县 | 市 | 县 | ||||||||||||
1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新增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行政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规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与教育行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2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新增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行政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违规组织、安排、管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3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新增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行政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 | √ |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4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新增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行政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5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1005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6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74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 | √ | √ |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变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核查 | √ | √ |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7 | 自然 资源厅 | 新增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矿山地址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 √ | ||||||||
8 | 自然 资源厅 | 新增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 | √ | ||||||||
9 | 自然 资源厅 | 新增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行政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 √ | √ | ||||||||
10 | 自然 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0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11 | 自然 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098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12 | 自然 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099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13 | 自然 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100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14 | 自然 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101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15 | 自然 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102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16 | 自然 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103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17 | 自然 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104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18 | 自然 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110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19 | 生态 环境厅 | 新增 | 市生态 环境局 | 行政检查 | 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 | × | ||||||||
20 | 生态 环境厅 | 市生态 环境局 | 1421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21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服务区域备案 | × | √ | ||||||||
22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紧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申请的审核 | × | √ | ||||||||
23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 | √ | √ |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行使 | |||||||
24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资料移交备案 | × | √ | 取消 | ||||||||
25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18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 √ | 变更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 √ | ||
26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21 | 其他行政权力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 | √ | 变更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报告 | √ | √ | ||
27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长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28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29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30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31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32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33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34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35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36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37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38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39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水文情报任务的水文测站、水利水电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40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强制 |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治理措施、补救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 √ | ||||||||
41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强制 | 对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 √ | ||||||||
42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强制 |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 √ | √ | ||||||||
43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强制 |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 √ | √ | ||||||||
44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强制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 | √ | ||||||||
45 | 水利厅 | 新增 | 市水务局 | 行政强制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为的行政强制 | √ | √ | ||||||||
46 | 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190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 √ | ||
47 | 商务厅 | 市商务局 | 225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48 | 省卫生 健康委 | 市卫生 健康委 | 267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或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的;未经批准自行配制制剂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未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药柜、药房的药品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所配药品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49 | 省卫生 健康委 | 市卫生 健康委 | 264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且限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50 | 省卫生 健康委 | 市卫生 健康委 | 264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或将其出卖或出借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卫生 健康委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出借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的行政处罚 | √ | √ | ||
51 | 应急 管理厅 | 新增 | 市应急 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 | √ | ||||||||
52 | 应急 管理厅 | 市应急 管理局 | 3144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应急 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 | √ | ||
53 | 应急 管理厅 | 市应急 管理局 | 3145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行政处罚 | √ | √ | ||||||||
54 | 应急 管理厅 | 市应急 管理局 | 3146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应急 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行政处罚 | √ | √ | ||
55 | 应急 管理厅 | 市应急 管理局 | 3147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 | √ | √ | ||||||||
56 | 应急 管理厅 | 市应急 管理局 | 3148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 | √ | ||||||||
57 | 省药监局 | 新增 | 市市场 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 √ | ||||||||
58 | 省药监局 | 新增 | 市市场 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再次委托销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规定对委托销售行为进行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委托储存、运输行为进行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报告委托销售、储存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储存药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运输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规定运输药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方未按规定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重大质量问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 √ | ||||||||
59 | 省药监局 | 新增 | 市市场 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60 | 省药监局 | 新增 | 市市场 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 | √ | ||||||||
61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 监管局 | 382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62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 监管局 | 382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63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 监管局 | 382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64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 监管局 | 383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65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 监管局 | 383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66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 监管局 | 378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市场 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 | √ | √ | ||
67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 监管局 | 379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非法收购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市场 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68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 监管局 | 3798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等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市场 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等的行政处罚 | √ | √ | ||
69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 监管局 | 3799 | 行政处罚 | 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市场 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行政处罚 | √ | √ | ||
70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 监管局 | 380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市场 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行政处罚 | √ | √ | ||
71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行政处罚 | √ | √ | ||||||||
72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 | √ | ||||||||
73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物业承接查验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74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保修期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75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人未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76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的;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行政处罚 | × | √ | ||||||||
77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承接查验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78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时将查验文件备案并公示,或者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未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 | √ | ||||||||
79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 √ | √ | ||||||||
80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 × | √ | ||||||||
81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行政处罚 | √ | √ | ||||||||
82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 √ | √ | ||||||||
83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 √ | ||||||||
84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新增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 | √ | ||||||||
85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398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86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404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87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426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
88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3912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行政处罚 | √ | √ | ||
89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391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 | √ | ||
90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392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 √ | ||
91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3925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 | √ | ||
92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392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93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398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94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398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行政处罚 | √ | √ | ||
95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398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以及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 | ||
96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399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97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426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或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行政处罚 | √ | √ | ||
98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4269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人经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行政处罚 | × | √ | ||
99 | 省医保局 | 新增 | 市医疗 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惩戒 | √ | √ | ||||||||
100 | 四川 气象局 | 市气象局 | 223 | 其他行政权力 |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 √ | × | 取消 | |||||||
101 | 四川 气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 × | × | 变更 | 市气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 √ | √ |